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quán)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終止其資格,接受并全權(quán)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zhì)押的權(quán)利憑證變現(xiàn),用變現(xiàn)所得履約賠償;
c)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xù)對該交易商追償。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8月2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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