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商務部商業(yè)改革司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
【涉及領域】電子商務
【政策點評】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認為該條例的施行加強電子商務的監(jiān)管,對于提高賣家 誠信度,增強買家的購物信心,推進電子商務發(fā)展有積極的作用。
商務部關于征求對《電子商務模式規(guī)范》和《網絡購物服務規(guī)范》意見的通知
為規(guī)范網上交易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商務部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規(guī)范》和《網絡購物服務規(guī)范》。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規(guī)范內容,現(xiàn)將兩個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商務部商業(yè)改革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電子商務模式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Specification for E-Business Model (Draft)
目 錄
前言
引言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原則
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4.2遵守互聯(lián)網技術規(guī)范和安全規(guī)范
4.3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條例規(guī)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4.4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4.5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tǒng)
4.6 知識產權保護
4.7 真實交易
4.8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
5.網上商廈(B2 C)
5.1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5.2服務提供方與服務對象具備法人資格
5.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5.4實現(xiàn)在線支付
5.5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5.6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5.7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5.8服務功能齊全
6.網上商店(B2C)
6..1服務提供方具備法人資格
6.2 服務對象是消費者
6.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6.4實現(xiàn)在線支付
6.5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6.6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6.7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6.8采取定價銷售
6.9服務功能齊全
7.網上交易市場(B2B)
7.1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7.2服務提供方具備法人資格
7.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7.4實現(xiàn)在線支付
7.5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7.6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7.7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7.8服務功能齊全
8.網上交易(B2B)
8.1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負責經營
8.2交易對象也具有法人資格
8.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8.4實現(xiàn)在線支付
8.5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8.6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8.7服務功能齊全
9.網上交易市場(C2C)
9.1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9.2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
9.3實現(xiàn)在線支付
9.4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9.5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9.6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9.7服務功能齊全
10.政府采購(G2B)
10.1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運營
10.2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10.3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
10.4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10.5具有政府采購的綜合支持能力
10.6所采購的商品(服務)合法并描述真實詳細
10.7服務功能齊全
10.8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10.9建立網站運營日志
前 言
本規(guī)范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guī)范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同時依據(jù)相關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制定而成。
本規(guī)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規(guī)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業(yè)改革發(fā)展司歸口。
本規(guī)范起草單位: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本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裔勇、孟憲煌
引 言
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發(fā)布的《中國互聯(lián)網絡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國網民數(shù)已達到2.1億人,有4640萬人使用網絡購物,占網民總數(shù)的22.1%,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社會接受的商務模式;中國的IP地址數(shù)達到1.35億個,年增長率為38%;中國域名總數(shù)是1193萬個,年增長率達到190.4%;中國網站數(shù)量已有150萬,其中,CN下的網站數(shù)已經達到100.6萬個,占到中國網站數(shù)的66.9%;中國網頁總數(shù)已經有84.7億個,年增長率達到89.4%,互聯(lián)網上的信息資源數(shù)量日趨豐富。
我國雖然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相關的技術規(guī)范,但針對電子商務的模式規(guī)范尚處于空白狀態(tài)。近年來,圍繞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國外提出了多種不同的分類方法,如:根據(jù)企業(yè)獲得收益的方式進行分類,基于價值鏈的拆分和重構進行分類,按照獲取利潤的核心活動和價格價值間的相對定位進行分類,按照經濟控制方式和價值整合進行分類,基于企業(yè)的購買對象和購買方式兩個方面進行分類,從商務模式的控制主體進行分類等。國內也有人從商務主體所屬行業(yè)角度提出77種模式分類和5P4F的分類方式,《中國電子商務發(fā)展報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業(yè)/消費者、商品/服務經營的四種分類方法。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模式規(guī)范,具有非常積極的社會效益,電子商務模式規(guī)范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制定電子商務發(fā)展規(guī)劃,便于對電子商務的引導和監(jiān)管,有利于電子商務有關法規(guī)的建設,有利于電子商務相關政策的建立;對企業(yè)來說,有利于企業(yè)制定電子商務發(fā)展計劃,規(guī)范企業(yè)行為,便于企業(yè)的市場定位和對外交流,促進企業(yè)的市場營銷能力;對社會來說,可以使公共服務體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fā)展;對產業(yè)鏈的發(fā)展來說,有利于規(guī)范購銷行為,避免糾紛的發(fā)生,促進網絡購物產業(yè)鏈的良性發(fā)展。
1.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基于互聯(lián)網技術和網絡通信手段締結的電子商務模式,描述了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要求,規(guī)定了服務提供方主體法人資格、服務對象主體法人資格、中立的第三方參與經營、實物交易、在線支付、售后服務、獨立的技術配套設施以及人員技能等方面規(guī)范。
本規(guī)范適用于發(fā)生在互聯(lián)網中企業(yè)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yè)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和企業(yè)之間(Gove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等的電子商務模式。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guī)范無在先參考規(guī)范,為全新制定。在制定過程中未引用相關規(guī)范文件。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商務
本規(guī)范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依托網絡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yè)形態(tài)。具體細分為在企業(yè)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yè)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和企業(yè)之間(Gover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通過網絡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3.2網上商廈(B2C)
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yè)在互聯(lián)網上獨立注冊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3.3網上商店(B2C)
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yè)或個人在互聯(lián)網上獨立注冊網站、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平臺。
3.4網上交易市場(B2B)
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yè)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3.5網上商務(B2B)
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yè)在互聯(lián)網上注冊網站,向其他企業(yè)提供實物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
3.6網上交易市場(C2C)
指提供給個人間在網上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3.7政府采購(G2B)
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在網上面向法人進行采購的電子商務平臺。
3.8在線支付
指賣方與買方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交易時,網站通過銀行或具有金融業(yè)務資質的單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一種業(yè)務。
3.9定價銷售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由商家確定的銷售模式。
3.10商戶
指租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
4.基本原則
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yè)務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互聯(lián)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guī)定》、《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
4.2 遵守互聯(lián)網技術規(guī)范和安全規(guī)范
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lián)網技術規(guī)范和安全規(guī)范。
4.3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條例規(guī)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條例規(guī)定禁止的銷售形式,如:傳銷、中遠期合約等。嚴格禁止采用各種手段規(guī)避資質開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條例規(guī)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經營形式,如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
4.4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電子商務平臺不得為無資質的商戶開展有害有毒物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商品的銷售提供服務,未經審批不得經營藥品、醫(y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jiān)控機制。成立專門監(jiān)控力量開展商品銷售信息監(jiān)控工作,重點監(jiān)控銷售違禁品、超低價商品等內容。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5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tǒng)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保留用戶注冊信息,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tǒng),登錄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數(shù)據(jù)記錄至少保存十年,并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必須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 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遵循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4.7 真實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須發(fā)生貨物所有權和全額貨款的轉移,在此之前不得將貨物所有權作為買賣標的合約再次轉讓。
4.8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建立網絡欺詐舉報平臺,收集網民對電子商務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5.網上商廈(B2C)
5.1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商廈(B2C)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yè)在網上開店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商廈的交易進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
5.2經營者與服務對象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yè)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yè)經營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5.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參與網上商廈的商戶在網上商廈開店,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fā)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5.4實現(xiàn)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的在線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5.5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5.6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5.7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jiān)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5.8服務功能齊全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6.網上商店(B2 C)
6.1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yè)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yè)經營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
6.2服務對象是消費者
服務對象是以自然人為主體的消費者。
6.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在網站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fā)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6.4實現(xiàn)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的在線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消費者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6.5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6.6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6.7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6.8采取定價銷售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明碼標價。
6.9服務功能齊全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包括咨詢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
7.網上交易市場(B2B)
7.1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交易市場(B2B)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yè)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
7.2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yè)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yè)經營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7.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買賣雙方都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fā)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7.4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7.5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7.6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7.7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jiān)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7.8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8.網上商務(B2B)
8.1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負責經營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是生產企業(yè)、流通企業(yè)和服務企業(yè)等開設交易網站并負責經營和管理,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yè)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yè)經營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
8.2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8.3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在網上提供實物(服務)交易,其中包括依法發(fā)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8.4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8.5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8.6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確保所提供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8.7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8.8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9.網上交易市場(C2C)
9.1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網上交易市場(C2C)是提供給自然人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因此必須由第三方負責經營,此第三方必須是具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企業(yè)經營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服務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買賣雙方只能是自然人。
9.2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
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包括依法發(fā)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儲存交易日志,詳細記錄交易數(shù)據(jù)。
9.3實現(xiàn)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在線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9.4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9.5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9.6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jiān)管商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9.7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10.政府采購(G2B)
10.1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運營
運營者必須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運營者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經營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
10.2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10.3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
在網上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其中包括依法發(fā)布采購的商品(服務)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招投標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招投標細則等。網站經營者必須采取各種措施審核交易參與方的真實身份,監(jiān)管投標進程,嚴防惡意串通投標。
10.4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10.5具有政府采購的綜合支持能力
運營者應該具備為政府采購提供招投標和中標信息保管、查詢、跟蹤的功能,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這些功能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10.6所采購的商品(服務)合法并描述真實詳細
必須確保所采購的商品(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真實詳細的采購商品(服務)的描述。
10.7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10.8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運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10.9建立網站運營日志
運營者必須建立網站運營日志,存儲交易數(shù)據(jù)。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